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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时,应收集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在收集物证时,应尽可能收集原物,如果原物不便搬运或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存,并详细记录物证的来源、收集过程以及保存方式,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在收集书证时,应优先收集原件,如果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收集副本或者复制件,并确认书证的真实性和来源,以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在收集这类证据时,应注意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未被篡改性。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当事人的陈述则包括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这些陈述对于了解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真相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